关于生育保险费率调整的通知
根据人社部发〔2015〕70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出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费率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