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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费率调整的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2015-09-29 游览次数:2367 返回列表

 

关于生育保险费率调整的通知

 

根据人社部发〔201570号文件规定,自201510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出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费率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