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工转档申领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北方人力 发布时间:2014-05-29 游览次数:2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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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工转档申领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2013)8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办理退工转档及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退工办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办理退工手续: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1.劳动合同期满的;
1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3.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办理退工手续: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三)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30日内,用人单位持下列材料到坐落的区、县就业管理部门办理退工备案手续: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以下简称:《分区花名册》);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养老保险手册》;
4.劳动合同书;
5.《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不予提供);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7.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者医疗期休假记录、用人单位为其另行安排工作的事实记录;
8.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者辞职申请书;
9.劳务派遣组织与派遣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提供《派遣单位办理退工情况表》、派遣协议;
10. 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原因,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造成退工超过规定时限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区、县就业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分区花名册》上盖章,将相关信息录入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退工备案信息。
二、关于批量退工
(一)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超过一定数量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进行退工报告(其中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在解除劳动合同后30日内备案)。
(二)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个月内累计退工超过20人或超过在册职工人数10%的,应向用人单位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进行报告;超过50人的,经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超过200人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意见后,向区、县政府和市人力社保部门报告,市人力社保部门接报后向市政府报告。
用人单位两个月内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退工超过100人的,应向坐落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报告,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报告。
(三)用人单位退工报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退工报告表》。
2.职代会决议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批量解除的,还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件,破产企业还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
(四)按照上述程序进行退工报告后进入退工程序的,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退工报告表》等材料到坐落地区县就业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
三、关于档案转移接收
(一)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后,办理退工人员档案转移手续。坐落地区、县就业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区、县户籍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中止凭证。同时,为外区、县失业人员开具《转档通知书》。用人单位持《转档通知书》、《分区花名册》于15日内将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中止凭证退至其户籍地区、县就业管理部门。
(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接收档案后,应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登记通知单》交由用人单位送达相关失业人员。
(三)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也可将相关失业人员档案转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为其办理退工备案手续。
(四)档案转接手续应当由用人单位或单位委托的档案代理机构负责办理,不得由失业人员本人或其家属代办。
(五)本市农村户籍和外省市户籍人员,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可直接在居住地或户籍地进行失业登记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转移档案需提供的材料:
1.劳动者本人签字的《养老保险手册》。
2.工龄审定表(内容有涂改的,需有本人签字证明及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盖章确认)。
四、关于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和享受期限核定
用人单位办理退工备案后,到参保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为退工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报手续,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审核表》。其中2005年10月1日统一征缴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到原参保地区、县申报。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分区花名册》;
2.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及退工人员《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
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依据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失业原因等,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出具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审核意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核定表》和《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用人单位将《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审核表》、《分区花名册》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领取期限核定表》送失业人员户籍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同时将《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转交失业人员本人作为失业保险金申领凭证。其中,对于按照3%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处理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办理退工退档手续。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的,可办理退工手续。
(二)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不做退工,由新的用人单位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证明直接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三)外地户籍失业人员在本市居住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或本人签字确认。
(四)各区、县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简化办事程序,实行用人单位坐落地区、县首办负责制,其他区县不得重复审核,不得随意增加退工材料和经办程序,不得收取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费用。此项工作已纳入就业工作考核体系,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执行本通知情况将按季向区县人民政府通报。
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2018年10月31日废止。
附件: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
2.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书
3.派遣单位办理退工情况表
4.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退工报告
5.转档通知书
6.失业登记通知单
7.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审核表
8.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核定表
9.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
2013年11月25日